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
日期: 2012-06-01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美好新泰州的重要内容。我市有32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36%。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改善残疾人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重要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的基本原则,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面建成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15年,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康复服务、义务教育、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

二、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泰州市区以推进“新农保”为载体,通过市、区财政补贴等举措,用一年时间实现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并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发放养老补贴。各县级市也要在给予残疾人特惠的前提下,力争两年全覆盖。加强监督检查,将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认真落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享受的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继续落实好重残补贴。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保证城市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引导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

三、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六)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康复服务。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理疗、训练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逐步增加康复医疗服务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加快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服务范围,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将城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作为社区康复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就近就便,有序推进。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训练室,并为其配发康复训练器具、培训康复专业人员。各级政府要保障重点康复项目经费的落实,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免费服务政策,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七)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工作,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幼托机构、小学低年级儿童的健康教育和疾患筛查,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建立健全儿童健康动态管理体系。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努力做好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